法規制度


外文名稱採用拉丁文“Academia Sinica”

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條例,直隸國民政府,稱國立中央研究院;外文名稱採用籌備委員朱家驊建議之拉丁文“Academia Si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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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為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

修正公布「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確定本院為全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設立物理、化學、工程、地質、天文、氣象、歷史語言、國文、考古、心理學、教育、社會科學、 動物、植物等14個研究所;改秘書長為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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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國民政府修正「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公布〈國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條例〉,評議會主要職權包括:決定學術研究方針、促進國內外學術之合作與互助、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選出院長候補人呈請政府任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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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工程、心理研究所更名

依照新修訂組織法,社會科學、工程、心理研究所改名為社會、工學、心理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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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修正公布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本院設23個研究所:數學、天文、物理、化學、地質、動物、植物、氣象、哲學、教育學、中國文學、歷史語言、法律、經濟、社會、醫學、藥物學、體質人類學、工學、心理學、地理、考古學、民族學研究所,此外,「必要時,得依評議會之決議,增設其他研究所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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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核准修正〈院士會議規程〉

總統府核准修正〈院士會議規程〉,院士會議以報到院士人數為全體人數,總辦事處據以公告至本年10月31止為院士報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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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評議會第三次會議

第五屆評議會第三次會議決議:「院士會議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院士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一組候選人加以討論。院士綜合投票結果,候選人得票達投票人數(包括通信投票)四分之三者為當選」。按:原規定為候選人得票達投票人數(包括通信投票)五分之四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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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決議所長、副所長任期

評議會決議:「所長及副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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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院士總投票人規定

評議會議議院士當選票數由原定候選人在院士總投票中須得投票人四分之三的規定,改為三分之二:「院士會議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第二次以後包括委託投票)結果,候選人得三組綜合票數達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在第一次投票時,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候選人達本組票數達本組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則其在各次投票得三組綜合票數過半數即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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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修正草案

院務會議通過「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研究人員聘任改採評審制並增列任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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