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11/24

修改院士總投票人規定


描述

評議會議議院士當選票數由原定候選人在院士總投票中須得投票人四分之三的規定,改為三分之二:「院士會議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第二次以後包括委託投票)結果,候選人得三組綜合票數達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在第一次投票時,如本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候選人達本組票數達本組投票人數三分之二者,則其在各次投票得三組綜合票數過半數即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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